网站刊发虚假消息,侵害他人权益,是否构成侵权?近日,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餐饮公司状告某知名网站刊发虚假消息,破坏该公司名誉,影响其经营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经过审理,法院最终以网站及时删帖、消除影响为由驳回了原告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28日,被告网站的博客板块刊发了一篇关于原告公司旗下的一家连锁餐饮店使用地沟油的博客。同年8月1日,该博主又在该网站以记者暗访为由头,继续发表关于该店制作地沟油过程的文章。原告公司认为被告网站刊发的虚假消息导致原告公众形象和正常经营受到巨大冲击,立即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网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网站在获悉转载文章内容涉嫌侵犯原告权益后,在第一时间内即删除了涉案内容。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在发现该网站刊发转载不实文章后,没有第一时间联系网站处理该事宜。法院将原告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寄给被告后,被告网站立即对在其博客发表的该文章、视频等进行了删除,应当认定被告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且侵权事实已经不存在了,故餐饮公司主张网站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陈雪竹 钟容娟 本报记者 晨迪
法官说法
原告若及时与网站联系,能更好更快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网站在接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立即删除了内容,因此认定该网站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不构成网络侵权。
原告发现网络文章侵权后,选择起诉至法院。若受害人发现网络文章侵权就直接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衔接,处理更快,效果更好。
来源: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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