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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批准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共30个

2015-08-12 165

2014年3月20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中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并评议论证,同意东莞市、义乌市、泉州市、莆田市、徐州市、长沙市、株洲市、温州市、贵阳市、宜昌市、赣州市、常州市、济南市、台州市、潍坊市、呼和浩特市、西安市、揭阳市、烟台市、芜湖市、无锡市、石家庄市、南昌市、沈阳市、洛阳市、兰州市、合肥市、桂林市、襄阳市、太原市等共30个城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

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要求

通知要求,各示范城市要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结构和带动就业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区域电子商务快速发展,降低能耗,发展绿色经济,改善城市管理,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通知说,各示范城市要大力发展农业、制造业、传统服务业电子商务,大力发展民生领域和跨境电子商务,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要把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机制、治理电子商务市场的新模式、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新规制作为创建工作的首要任务,把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抓手。

同时,各示范城市可依托现有机制设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本市电子商务专家组,保障创建工作能够积极有序进行。

通知同时要求,各省(区)政府要支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发挥示范城市对本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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